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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黄仕强)7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新《条例》将于今日(8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水域治安防范、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水域治安监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三条,其中的亮点之一是《条例》明确了建立溺水防范机制。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介绍,在建立溺水防范机制方面,新《条例》要求建立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溺水防范机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制度保障。新《条例》明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和完善救援设施设备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溺水劝导和水边巡防机制,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新《条例》还明确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新增禁止性规定方面,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新《条例》同时明确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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