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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吵架朝他人吐口水未构成轻伤不用担责?广州法院:侵害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郑育婷 谢平 赵云川)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侵害人格尊严案件引发关注。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并朝受害人及其女儿吐口水,造成其心理、精神层面创伤。法院判决,受害人伤情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中,受害人曲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不慎撞到陈某。曲某随即道歉,并提出赔偿。不料陈某情绪激动,要求曲某向其赔偿2万元,双方发生争执。
期间,陈某对曲某及其女儿恶语相向并向二人面部吐口水,甚至动手殴打曲某。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曲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次日,曲某到医院精神内科诊疗,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急性应激反应。曲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2.4万余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殴打曲某,又存在言语过激并向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的行为,侵害曲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曲某伤情虽未达轻微伤,更未达伤残等级,但陈某在公众场所殴打曲某,又朝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致曲某到精神内科住院治疗,陈某的行为给曲某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让曲某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侮辱,陈某应当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黄小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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